开证行关闭时付款行的权力和职责[Paying Bank’s Rights and Liabilities at the time of Issuing Bank’s Bankruptcy] 开证行关闭后,付款行的权力和职责: (1)付款行持有单据或承兑汇票,如向开证行的整理人提出偿付需求时,则处于通常债权人的位置,并无优先权。 (2)开证行关闭后,对 信誉证 的受益人可回绝付款。 (3)付款行在付款后,则不能因开证行关闭而向出口商进行追索,也不能跳过开证行的整理人,需求进口商直接赎单。 (4)如付款行持有开证行的存款或其他财物时,有权需求将其与债款对抵,缺乏之数可需求整理人摊付。 第一性付款职责[Primary Liabilities for Payment]开证行以自个的信誉对出票人、持票人承当首要付款的职责,这是 信誉证 的主要特点之一。 信誉证 是一种银行确保文件,属银行信誉。其付款职责是由开证行向出口商开立信誉证并以自个的信誉作出的付款确保,所以开证行负有第一性付款职责。出口商能够直接向开证行凭契合信誉证规则的单据取款,而无须先找进口商,开证行对出口商的付款职责是一种独立的职责。
寄单面函[Covering Schedule) 附于单据面上阐明单据状况的信件。承兑行、付款行或议付行在寄单时附给代收行或开证行的信函。信函内列明所寄单据的品种和份数、事务编号、付款或偿付方法、金额、费用及其他有关单据处置的指示等。其作用是便于收单银行查看单据是不是完全,并按面函的指示处置单据及有关的货品。 买方退单权[Buyer’s Right of Returing Documents)买方在付款前对不契合规则的单据有回绝付款并将单据退回的权力。进口商(买方)笔据付款的职责,是以单据正确为条件。进口商在付款前有权查验单据,当发现不契合规则时,有权退回单据,此刻货品的产权又从头“回返”到出口商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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